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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生学院实验教学玻璃仪器赔偿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化生学院实验教学玻璃仪器赔偿办法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和科学素质,提倡节约,避免浪费,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效率,确保实验顺利开出,特制定玻璃仪器赔偿制度。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

一、 学生进入实验室要爱护公物,未经老师和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乱摸乱动,实验时,应按操作规程谨慎仔细操作。

二、 在实验室内损坏玻璃仪器(除常规实验用全玻璃制品外,还包括玻璃电极、甘汞电极等易损品),应按要求如实登记,根据损坏原因按原价的30%~50%赔偿。

1) 发给学生的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50%赔偿。

2) 公用玻璃仪器或成套玻璃仪器损坏或丢失,按原价50%赔偿。

3) 价值超过50元的高值玻璃仪器、其它小型低值仪器或配件(如玻璃电极等),由于学生的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按原价1/3赔偿。

4) 教师应认真负责,实验后认真清点公用仪器。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后,教师未能及时发现的,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赔偿数的50%赔偿。

5) 损坏仪器主动申报的,可以适当减少赔偿额。

三、 仪器损坏或丢失时,应首先明确赔偿责任人。

1) 个人独立使用的仪器,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人赔偿。

2) 对于多人共用的仪器,实验前发现损坏或丢失的,由前一使用人赔偿;不能定责任人时,由有关人员分摊赔偿。

3) 外借仪器或设备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维修或按原价赔偿。

4) 各实验室应建立仪器和工具使用的交接制度,以便分清责任。若公用仪器损坏或丢失,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无交接记录,则由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共同赔偿。

四、 交纳赔偿款时,赔偿款交各实验室管理员处,管理员向付款人开具收据,学期末统一交库房管理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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