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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四部委《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生物安全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加强学校实验动物的统一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二条 动物实验环境设施要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三条 实验动物应按计划统一生产、采购、运输和供应。

第四条 按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进行相关产品的保种、繁育和生产。

第五条 使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实验结果不得用于项目申报、成果鉴定、项目评奖及论文发表等。

第六条 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七条 必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八条 学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要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分工,资源共享。

第九条 从事动物实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饲养以及在实验后必需进行打扫、清洗、消毒和曝晒等一系列清洁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的采购、使用、处置应做好记录并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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