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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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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实验室安全意识,切实筑牢实验室安全防线,确保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化生学院实验室安全巡查制度》。

第二章 巡查人员

第二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党员巡查小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三位一体的安全巡查体系。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书记和院长,组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验中心主任、学院安全管理员等。

第四条 学生党员巡查小组,由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具有较好的管理协调能力、执行力和专业知识等综合能力的在籍在校学生党员组成,每年聘任一次,经学院统一培训后颁发聘书。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年梳理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巡查内容

第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对实验室化学品、废弃物、气体钢瓶、仪器设备、水电、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巡查,具体如下:

1、化学药品:是否分类摆放在药品柜中,管制类化学品是否放在带双锁的危化品柜中,药品标签是否完好,配制试剂是否有信息明确的标签(名称或编号、使用人、日期等)等。

2、实验室废弃物:是否分类收集,是否有信息明确的废弃物标签,是否有乱丢乱放现象,废液是否有随意倾倒等。

3、气体钢瓶:是否固定,是否有气瓶标识,减压阀是否合适,是否有需要报废的气体钢瓶(统计上报),氢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有气体报警器等。

4、仪器设备:摆放位置是否合适(方便散热,不影响疏散,方便通行),高温设备旁是否有易燃物,老旧仪器是否及时报废,是否还有明火电炉等。

5、水电:长期使用的和高功率仪器是否连接墙面插座,插座面板是否损坏,是否有接线板串接或落地放置,是否有漏水,水管是否老化等。

6、环境卫生:实验室和实验台面是否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是否整齐规范,地面是否干净等。

7、实验是否有人值守,尤其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如高温热处理实验,分馏实验、灭菌实验等。

8、进行实验时,是否有不穿实验服、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不安全行为。

9、实验室中是否存在做饭、饮食、抽烟、留宿等不合规范的行为。

10、灭火器是否过期或失效。

11、是否有下班后忘记断水断电、关窗、关门的情况。

12、公共部位:各楼道及卫生间的灯是否正常,各楼道内的紧急喷淋装置是否正常,是否有杂物堆放影响疏散撤离等。

第四章 巡查方式

第七条 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组织1次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重大节假日前对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节假日实验室安全。寒暑假前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做好假期安全提示,统计假期开放实验室,封闭不开放实验室,确保假期实验室安全平稳运行。

第八条 学生党员巡查小组,按照“网格化管理”的方式安排每位学生党员负责一片实验室区域,负责区域内实验室巡查和日常安全管理,并带动身边同学贯彻落实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每周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并将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及时处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个实验室都设定一位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每日检查水、电、气、消防设施、环境卫生、门窗等,及时填写《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并做好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整改反馈

第十条 巡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可现场整改的应立即整改,并做好安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正式形式通知到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通知的方式包括“科大实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综合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学院网站澳门太阳游戏城app(《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通报与整改通知》)、书面或电子的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整改,并通过“科大实管”小程序、隐患整改报告等方式反馈整改结果,包括原因分析、整改措施、证明材料(现场照片、学校或学院发文(有文号)截图、采购合同等)等。对未进行整改的实验室除再次通报之外,对该实验室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二条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巡查人员将情况上报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对上报结果进行整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严肃检查纪律,实验室安全检查必须层层落实,巡查人员和安全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检查职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时应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对知情不报、玩忽职守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巡查工作情况,每年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巡查员,颁发“优秀学术巡查员”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